体育场馆建声设计参考 —体育建筑空间声学应用思考
发布日期:2013/6/6 8:41:11 浏览:651 次
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、等级、规模、用途和使用特点,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,并在设计中采用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。当有多种功能使用时,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声学指标,并通过扩声系统兼顾其他功能。声学处理方案应结合结构形式、观众席和比赛场地的配置、扬声器设置以及防火、耐潮等要求。处理比赛大厅内吸声、反射声和避免声学缺陷问题时,应把自然声源、扩声扬声器作为主要声源建声与扩声设计协调同步展开工作。
体育建筑广播电视用房的播音室、评论员室、声控室等应按要求作声学处理,使之达到预定的指示;练习房(馆)、运动员休息室、教练室等设置有线广播和对讲系统应根据设施等级确定。应符合所规定的允许噪声标准。体育比赛和体育设施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符合现行的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的规定。体育场的主要声学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。
一、体育场的声学设计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1、在观众席有足够的声级,满足体育场所必需的功能和要求;
2、全部观众席被扩声所覆盖;
3、传送语言时有足够的清晰度、传播音乐时有一定的丰满度;
4、减少对场外的声干扰;
5、结构安全、操作方便、维修容易、抗风防雨、性能可靠。
二、体育馆的扩声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》JGJ/T131的要求取值。有关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/T16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体育场的混响时间应以80%的观众数为满座。并以此作为设计计算和验收的依据。综合体育馆的比赛大厅按等级和容积规定的满场500~1000Hz混响时间指标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~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,宜符合表2和表
3的规定。
四、当体育馆比赛大厅、贵宾休息室、扩声控制室、评论员室和扩声播音室无人占用时,在通风、空调、调光等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,厅(室)的背景噪声限值符合表4的规定。
五、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应符合下列条件:
1、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,休息廊宜做吸声降噪处理;
2、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专利量Rw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;
3、电视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应有足够的计权声量Rw值;评论员室的混响时间在频率125~4000Hz的频率范围内不应大于0.5s,因而室内必须做吸声处理;
4、通往比赛大厅、贵宾休息室、扩声控制室。电视评论员室、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、回风管道采取消声、降噪和减振措施。封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;
5、空调机房、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、贵宾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。当其与主体建筑相毗邻时,应采取有效地降噪隔振措施。
表1 体育馆声学设计指标推荐值
场内最大声压级(dB) | 声场不均匀度(dB) | 扩声系统传声增益(dB) | 地区有效频率范围(Hz) |
>90 | <10 | >10 | 10-100 |
注:根据体育场馆不同规模,有关指标可能有适当变动 |
表2 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满场500~1000Hz混响时间
综合体育馆等级 | 体育馆按照等级在不同容积(m3)下的混吊盘时间(s) |
>80000m3 | 40000-80000m3 | <40000m3 |
特级、甲级 | 1.7 | 1.4 | 1.3 |
乙级 | 1.9 | 1.5 | 1.4 |
丙级 | 2.1 | 1.7 | 1.5 |
表3 各频率混响相对于500~1000Hz混响时间比值
频率(Hz) | 125 | 250 | 2000 | 4000 |
比值 | 1.0-1.2 | 1.0-1.1 | 0.9-1.0 | 0.8-0.9 |
表4 体育馆比赛大厅等厅(室)的背景噪音声限值
厅、室类别 | 体育馆不同等级、室的噪声限值 |
特级、甲级 | 厅乙级、丙级 |
比赛大厅 | NR-35 | NR-40 |
贵宾休息室 | NR-30 | NR-35 |
扩声控制室 | NR-35 | NR-40 |
评论员室 | NR-30 | NR-30 |
扩声播音室 | NR-30 | NR-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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